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抵押物处置后,债权人会对债务人产生一定的影响。抵押物处置后,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抵押物,并用所得款项优先偿付债务。此时,债权人可以取得债务人的担保物权,但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并未丧失。 法律依据: 1.《担保法》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时,所得款项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 2.《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债权人变卖、抵押、质押担保物的行为,不影响担保债权的性质和范围。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债权人有权就质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质押物被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