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全国人大期间,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条件是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此时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