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企业注册资本不实的不利后果有哪些 |
| 释义 | 企业注册资本是企业有效成立,获得法人资格的法定要件,也是企业正常运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有助于企业诚信形象的建立,同时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注册资本虚假、抽逃等行为,将使企业商业信誉丧失,同时股东将会面临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陷入企业债权人提前的相关诉讼中。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有: 1、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被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 3、公司可能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4、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做出了哪些规定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认缴金额未按时实缴答疑 网友提问: 我公司于2014年12月成立,当时章程规定股东认缴出资时间为2014年12月前,现认缴金额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实缴,会有什么影响? 律师回答: 【法律意见】 属于瑕疵出资,需要履行补足责任;如果金额特别巨大,后果严重,则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具体分析如下: 1、瑕疵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13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他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对瑕疵出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责任主体紧及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股东自身,而不及于从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继受股份的善意后手。 《公司法》 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32条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既包括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也包括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清偿责任 3、虚假出资罪 《刑法》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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