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设立基金公司的条件有以下;1、有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3、主要股东有经营金融业务,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4、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公司高管的要求: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