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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举报官员不作为该向谁投诉
释义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不一定需要相对方的请求,行政主体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但在实践中,相对方的申请决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成立。行政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直接规定、法律间接体现、规范性文件规定、先行行为和合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法律分析
    官员不作为上纪委监察投诉。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就应严格依法履行,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对方权益的保护,存在着相对方未请求行政主体也知悉的可能,此时,相对方是否提出申请,不影响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法定义务的履行。如当某公民遭受歹徒抢劫时被治安民警看见,此时,即使该公民未向该民警申请保护,该民警也应当履行保护职责。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对方不申请,行政主体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职责。此时,相对方是否申请决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则意义上将相对方的申请一般地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行政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第一,法律直接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这种法律正面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只能来自狭义的义务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或授权性法律规范都不能正面体现行政作为义务。
    第二,法律间接体现的行政作为义务。所有授权性法律规范均隐含相应的行政职责,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行政作为义务。另外,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规范也隐含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从而包容着行政作为义务。
    第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
    第四,先行行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它指由于行政主体先前实施的行为,使相对人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行政主体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
    第五,合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行政主体因订立行政合同所产生的作为义务。
    结语
    官员不作为上纪委监察投诉,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对方权益的保护,此时相对方是否提出申请并不影响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因此,不能将相对方的申请一般地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行政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法律间接体现的行政作为义务、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以及合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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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5 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