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影视剧二次创作是否侵权,得视具体情况而定,影视片段引用篇幅、独创性等,都是评判是否侵权的考量因素。“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此情形下,只要是“适当引用”,就无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