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休手续办理时间天津规定是 |
释义 | 一、退休手续办理时间天津规定是 1、退休前一个月,由本人持“需要材料”到人才中心申请并填写《退休人员登记表》。 2、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养老待遇档案》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 3、按规定缴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存档费。 二、退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1日-次月3日,提前。根据天津退休条例显示,天津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是每月21日至次月3日办理业务(遇节假日提前)。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是指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条件时,由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退休。分中心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间、缴费情况等信息复核退休月待遇,并与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信息比对,比对无误的完成月待遇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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