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 胥某系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包的某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塔吊机操工。2017年5月4日上午10点,胥某完成工作任务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小车相撞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胥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胥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胥某系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认定胥某为工伤。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胥某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不应认定为工伤。 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员工原则上执行8小时工作制,如因工作原因,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自觉安排或服从公司安排。”“一线生产员工、服务人员每月休息2天;塔吊、施工电梯操作人员考勤作息时间按所在项目部规定执行。”胥某所在项目部规定,塔吊机操工工作时间为上午6点40分到12点,下午1点到5点半。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明确为“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