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
| 释义 | 法律分析:征信机构不得提供以下征信服务和产品: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使用对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借用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市场推广;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其他影响征信业务客观公正性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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