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后变更合同内容,但未经协商一致,一方不能擅自更改合同中的基本信息、房屋情况、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 法律分析 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因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更改租赁合同上的名字。但是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能擅自更改合同上的名字或以下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结构等情况; 3、租金的具体数额以及支付时间、方式等; 4、租赁的期限以及在此期限内租赁物的维修事项; 5、违约责任; 6、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拓展延伸 租赁合同中途更改姓名的法律要求和程序 在租赁合同中途更改姓名时,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要求和程序。首先,租赁双方应当达成一致,并书面通知对方关于姓名更改的意图。其次,双方应重新签署一份经修订的合同,明确新的姓名,并在合同上加盖双方的签章。在此过程中,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以证明姓名更改的合法性。此外,如果租赁合同涉及第三方,如房东或租赁机构,还需及时通知他们有关姓名更改的情况。总之,租赁合同中途更改姓名需要遵循法律要求,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结语 在租赁合同中途更改姓名时,需遵守法律要求和程序。双方应达成一致,并书面通知对方意图。重新签署修订合同,明确新姓名,并加盖双方签章。可能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如涉及第三方,需及时通知。确保双方权益,保证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