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国的宪法规定的地方行政区划分为三级: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盟、自治县)——乡(镇)。     但是实际上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四级: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地区、盟)——县(自治县、县级市、旗、区)——乡(镇、街道办事处)。     所谓的五级架构就是再加上”中央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