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不属于原先设计建设且未经审批而建,属于违建。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