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市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 |
释义 | 1、属于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标准;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 2、属于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 5、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标准的金额; 6、申请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流程:1、申请家庭或个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 3、审核合格后保区住房保障机构; 4、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经申请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6、区民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核对、评估情况,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7、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8、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复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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