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基层法院监察室职责:     1、协助党组抓好全市法院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     2、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     3、负责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     4、受理控告、检举全市人民法院系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     5、查处和督促查处全市人民法院系统干警的违法违纪案件;     6、受理纪检、监察对象的申诉;     7、开展明查暗访和执法大检查工作;     8、对基层法院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廉政制度,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     (三)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五)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复议和申诉     (六)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预防腐败工作,开展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廉洁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对下列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对下列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专职监察员。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者专职监察员对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可以办理所辖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