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候补委员是指在代表和委员会成员中根据得票数逐一确定的依次候选人员,它们应在代表和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规定数额时按照规定方式确定新的代表和委员会成员。其具体补充方式为:根据得票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将候补委员补充为代表和委员会成员。如果得票数相同,则按照年龄大小确定先后顺序。也就是说,得票数多的候补委员排在前面,如果得票数相同,则年龄较大的优先当选。需要注意的是,在补充代表名额的过程中,如果某位候补委员放弃当选,那么依次顺序的下一位候补委员将替代其当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