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予优先考虑。按照您所描述的情况,女儿三岁,近半年由姥姥抚养照顾,女方怀孕困难,离婚时,若女方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难以生育的证据,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时,会倾向于不孕不育一方,具体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