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对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土地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该内容由 严达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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