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分配方法如下:     1、双方均等分割;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3、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4、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可协商分配、按市价分配、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5、股份或出资额可以变卖或者股权转让来分配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