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交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代运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进行交付,否则,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其自己承担;     2、如合同约定为买受人自提的,出卖人有义务通知买受人到其营业地、仓库所在地或指定的地点提货;     3、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送货的,则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或者买受人指定的地点,自备运输工具将标的物送交买受人;     4、如合同约定一次交付的,出卖人不得擅自分期交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