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暂住证各项规定已经失效,各城市开始实行居住证办理,居住证办理的方式是申请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址、就业或就读等证明材料。     法律客观: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