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纳的情形有: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