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锁定期的规定只是最低要求,是实际交易方案中,对于交易对方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取得的上市的股份的锁定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市公司的锁定期安排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锁定36个月或者更长;     (二)锁定12个月;     (三)按照简单百分比分期解公司名称     (四)按照承诺利润百分比分期解锁;     一、并购重组锁定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二、收购行为导致的股份锁定指的是什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从立法本意而言,此规定是为了上市公司收购后控股权的稳定,避免控股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有负面影响,从而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