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如果债务人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的三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