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国际银行贷款和国际债券融资。例如,追偿债务、收购不良债务、债权转股权、债务融资评估、发行金融债券、股票承销、财务及法律咨询等。且前述内容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