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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赁合同中单方解除效力如何
释义
    租赁合同中单方解除效力是:不定期租赁的、租赁物存在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租赁物危及租客安全健康的、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的、租赁物违法违规的、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限制权利的、存在不可抗力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租房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租房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主要有:1、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告知租赁物存在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情形,该免责条款无效;2、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已经告知承租人租赁物会存在危及承租人健康的情况,该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总之对于租房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主要是包括危及承租人安全以及健康的。
    二、租房协议中出租人的义务是什么
    出租人有下列义务:
    1.将租赁物移交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3.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三、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有什么
    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如下:
    1、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主张权利可以是第三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主张出租人对租赁物无处分权,该租赁合同无效;也可以是作为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要求实现其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
    2、第三人主张权利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如第三人主张抵押权的实现时,因其涉及对租赁物实体的处置,则会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
    3、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有权利瑕疵,如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出租人对该租赁物没有处分权,而自愿承担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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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5 17: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