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员工或者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管辖: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 解散公司的诉讼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按照一般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般来说解散公司之诉需要到公司的实际办公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如果确实不能确定公司实际办公地点的,可以按照公司的注册地地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哪些情况下法院会受理 以下事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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