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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宁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在哪办理
释义
    一、南宁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办理的地点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悦巷6号1楼
    二、南宁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的办理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2、《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
    3、工资变动审核表、编本
    4、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材料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情况登记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情况登记材料
    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7、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异动表
    8、人事档案
    9、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提供护照)
    10、提前退休审批材料
    11、退休批文
    12、新纳入统筹人员基本养老金申请材料
    13、养老保险手册或缴费凭证
    14、最新一次退休费审批材料或在职最后一次工资审批材料
    三、南宁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办理的法律依据
    1、《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全文。
    4、《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5、《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四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7、《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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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0 18: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