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交社保的怎么赔偿 |
释义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三项意见的通知,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的社会保险类型,判决用人单位按照缴费标准或者待遇标准赔偿劳动者相应的损失。用人单位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有关劳动政策对基本社会保险有明确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标准判决。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难以界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核定。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根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确定; 二、用人单位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对基本社会保险有明确补偿标准的,按照补偿标准确定; 三、以上两项措施不能确定的,可以根据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社会保险机构确定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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