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法定优先购买权怎样? |
释义 |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1、仅适用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通说观点)。 3、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排除了继承、赠与等情形)房屋、拍卖房屋、与抵押权人协议用租赁的房屋折抵债务(出租人将房屋抵押的情形)。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内容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提前合理期间通知承租人;拍卖的,应提前5天通知承租人。 2、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所谓同等条件,指在价款、付款方式、担保状况等方面均与第三人相同。 (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排除情形 下列4种情形,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1、房屋的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近亲属的。 3、出租人履行出租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善意的第三人(指第三人不知道承租人存在),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的。 总而言之,房屋买卖由于属于物权买卖的一种,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对其都有一系列的详细规定。一般而言,什么性质的房子可以买卖,房子交易时税费怎样缴纳,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等等,这些都是很现实的问题。南京房屋买卖购买政策有哪些规定?希望以上可以给予一些参考。 一、租房时房东把房子卖了如何索赔 租房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租户可以继续承租。 如果新房东不愿意继续出租给租户,则新房东就属于单方解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如果房东要出售房屋,在同等条件下,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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