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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继父是否有权探望继子?
释义
    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有权探望继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可中止。中止探视权的情形包括:严重传染病、暴力行为、拐卖子女、对道德有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应审慎判决,保护子女身心健康,中止并非终止探视权,待情况改善后应恢复探视权。
    法律分析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的,双方形成的是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关系,所以是有权探望继子女的。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法律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视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这里应明确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以下是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结语
    综上所述,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后,形成了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因此有权探望继子女。双方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应遵守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探望权利,但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的权利。在审理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法院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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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6 1:4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