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死亡证明补开需要的资料如下:     1、死亡证明可以到原出具证明的机关(户籍所在派出所),查档补办;     2、火化证证,到火花单位查档补办;     3、带上身份证,户口簿手续。     死亡证明办理凭证如下: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相关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医院在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只负责本单位诊治过程中死亡居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