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车站、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统称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