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法律客观: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