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委托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代理人承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