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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征地补偿 和被 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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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8 23: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