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有,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要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也可以经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并且转让的债权债务必须是有效存在的、可进行转让的债权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