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
释义 | 1、初始成本调整。一是剩余部分的投资成本,二是初始取得日在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中所占份额对应的金额。 2、累计净利或净亏的调整。原成本法下,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或净亏时不进行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确认,现转为权益法则需要追溯确认。 3、累计现金股利的调整。在成本法下,将被投资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损益(投资收益),而转为权益法后,则应视为投资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累计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调整。应按照自初始取得日至转换日被投资企业累计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金额进行调整。 一、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权益法下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调整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在会计核算上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在会计核算上作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处理,不计入当期损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但未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同时也超过了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按持股比例应享有的那部分,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投资成本等。无论哪种情况,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应将在会计核算上不作投资收益处理的应收股利或利润作纳税调整增加额处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