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税方法是:纳税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