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答我国海洋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 |
释义 | 我国海洋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海洋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海上巡航监视及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等; 3、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一是负责其管辖的港区水域内除军事船舶以外,所有其他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其对污染事故的处理;二是负责其管辖的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其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三是对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造成污染事故的外国籍船舶登轮检查,并对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4、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一是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5、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军事船舶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军事船舶大多用于军事目的,涉及军事秘密,由军队负责管理; 6、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设立及其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必须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或者不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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