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 |
释义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直接客体、违反的行政法规、危害结果和犯罪主体。前者侵犯的是国境卫生检疫的管理制度,违反的是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引起的是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严重危险,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后者侵犯的是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违反的是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的是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严重危险,犯罪主体限于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法律分析 (一)本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两者存在诸多相同之处,如都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都以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前提,都有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皆出自过失,等等。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国境卫生检疫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违反的行政法规不同。前者违反的是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后者违反的是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3)危害结果不同。前者引起了鼠疫、霍乱、黄热病、艾滋病等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后者则是引起了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界限二者存在某些相似之处,比如,二者都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都可能造成了检疫传染病的传播;都危害了公共安全;都是出自过失。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境卫生检疫管理制度,后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管的正常活动。(2)行为的非法性不同。前者的非法性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的义务;后者的非法性则在于行为人违背了对传染病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既可能是国境卫生检疫职责,也可能是其他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3)犯罪的危害结果不同。就危害结果的形态而言,前者既包括实害结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也包括危险结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而后者只包括实害结果一种,即必须发生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且情节严重的事实情况。就造成传播的传染病的种类而言,前者只包括鼠疫、霍乱、艾滋病等检疫传染病,范围较窄;后者则包括所有法定管理的3类35种传染病,种类繁多。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其主体;后者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不能成为该罪主体。 结语 综上所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在很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也有一些明显的区别。两者都违反了相关法规,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都以过失为主观方面。然而,犯罪的直接客体、违反的行政法规和危害结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要侵犯的是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境卫生检疫的管理制度。此外,两者的非法性、犯罪的危害结果和犯罪主体也有所不同。因此,在法律上需要对这两种罪行进行准确界定和区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二百七十八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在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并附有关法律文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需要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应当附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 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边控措施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公函,先向有关口岸所在地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控,但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对有关犯罪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执法、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规定的其他罪行的,按前款第二项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四节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三十条 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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