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