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