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什么法律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别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此外,特别行政区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的特别行政区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的重要法律。这两部基本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并设立了特别行政区的各种机构,如行政长官、立法会和司法机构等,规定了它们的职能和权限。特别行政区除了以上基本法规定的制度外,还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了《基本法》附件三的马路交通(香港)条例、《香港特_行政_法律援助_例》等,澳门特别行政区则制定了《行政长官维护国家安全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法》等。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在维护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稳定和繁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特别行政区内制定的法律是否需要经过中央政府的审批?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必须符合中央政府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中央政府备案,并由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特别行政区内公布施行。 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是维护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稳定和繁荣的重要保障,其制度的具体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特别行政区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除依照本法规定的权力行使立法职权外,可以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事务制定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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