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大区制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实行的一个制度,它将全国分为六个大区,六大行政区是中共中央通过军事占领的办法,全面掌管新占领区党政军民大权。随后,全国被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六大行政区,实行党政军一体化管理。但大区制持续的时间并不太长,大约只有五六年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