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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有瑕疵赔偿标准
释义
    商品瑕疵的补偿按照实际情况协商补偿,一般会给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补偿适当的差价。产品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一、有瑕疵是否能退货
    1、作为消费者对于商品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销售者对其进行修理、重做、更换、退货等。
    2、如果商品只是存在很小的瑕疵,且销售者也同意更换,表明销售者在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足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维护交易的稳定,一般不支持消费者要求退货,而支持销售者予以更好的商品。
    二、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有两种方式
    1、 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
    (1)这是指承担产品的瑕疵责任。
    (2)产品售出以后,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现其性能达不到说明书的要求或者出现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这时销售者应对产品进行修理或者更换,经修理、更换仍不能达到正常使用标准的,应予以退货。
    2、 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
    三、产品质量瑕疵赔偿标准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四、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产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产品存在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从该规定看,证据规则并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也没有规定由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种意见显然于法无据。
    原告有义务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是证明被告生产的饮料不合格;
    二是原告自身受到了损害,造成损失;
    三是原告身体损害是由被告生产的饮料造成。
    在原告完成上述举证后,如果被告提出免责,则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五、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区别
    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区别在于:
    第一,损害程度不同。
    第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同。对于产品瑕疵,消费者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对于产品缺陷,消费者既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对方追偿。
    第三,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不同。对产品瑕疵,可以由销售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的伤害,销售者、生产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四、诉讼时效不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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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8 19:2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