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
释义 | 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1.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由个人承担,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界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4.从整体来看,虽然再次明确了“集资参与人损失自负”的观点,但也应当看到这种损失自负是最终结论。在此之前非法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对投资人来说,当集资人穷尽一切手段后,仍不足以完全清偿,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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