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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设立条件
释义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发放贷款;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一、私募基金运作模式
    私募基金的主要运作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承诺保底,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相应的设定底线,如果跌破底线,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
    第二种,接收帐号(即客户只要把帐号给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10%,客户可自动终止约定,对于赢利达10%以上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此种都是针对熟悉的客户,还有就是大型企业单位。
    但是中国的私募基金暂时难与国际接轨,主要原因是监管执行上问题。
    私募基金在活跃了证券交易的同时,又存在一定的风险,缺少法律保障是最不稳定的因素。私募基金的规范与监管是管理层亟待解决的问题。监管私募基金必须有法可依,加快证券私募基金方面的立法,使私募基金由地下金融形态转变为地上金融形态,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由此可见,私募基金的注册设立条件很多,这种形式与非法筹资的行为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在核定对象人数时,超过两百人就会被认定为非法,所以在研究注册私募基金办法时应当格外注意。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活跃私募基金,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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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8 22: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