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除了到公证处公证个人签字为本人亲笔签名,其他单据上的签字都不可以证明为本人亲笔签名,没有法律效用。     公证处公证的属性分为直接公证、间接公证。     本人亲自前往签名就属于直接公证,间接公证就是对个人提供的有签名的书面材料作该证据是原件的的公证。     非本人亲自当面的签字,要证明是本人签字,必须是公安部门笔迹鉴定并有盖章确认书证的才能作为证明,否则都是无效。     如果不能够到场,应当以公证书为准。其他的都无法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第四条  公证处的业务如下: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