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关系无法产生婚姻权利义务,但共同生活的财物混同适用共有关系。共同生产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处理。恋爱期间赠与的物品性质与彩礼不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产生夫妻之间的婚姻权利义务。但同居期间双方因共同生活而产生财物混同的情况,适用共有关系。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饰、包包、金钱等,其性质区别于彩礼。《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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