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登记表格,办理核名初审;
 2.到分局登记大厅审批核名;
 3.根据规定办理前置审批 ;
 4.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到所在地工商所注册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申请材料原件都有什么:
 (一)选址。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产权为单位所属需加盖产权方公章)及设立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名。
 2、房屋用途必须为“非住宅”,否则不能注册。
 3、《房租租赁合同》原件及不少于3个月的租房发票。
 4、个人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股东身份证。
 1、全体自然人股东二代身份证原件。
 2、全体企业股东营业执照正副本、国地税正本、代码正本、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公章。
 (三)注册资金。按出资金额将资金存入各个股东的银行账户。
 (四)确定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
 (五)确定经营范围。
 (六)公司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邮编、所属街道。
 (七)会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计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公司营业执照的作用有:
 1、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营业执照是公司合法经营的凭证,限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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